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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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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有以下条件:(一)按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项目的,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片段开发土地的,按照规划开发建设土地,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形成的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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