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采砂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二)在...
非法采砂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采砂立案标准如下:(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二)取消采矿许可证,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情形。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9人已浏览
257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