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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上可见,因工负伤...
有关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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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工伤劳动鉴定时间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以,工伤认定后待伤情稳定,就应当进行鉴定。单位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医药费是由社保基金支付。主要看你的伤情等来确定,有些隐形伤害一时无法体现的可待稳定后再鉴定,比如膝盖半月板受伤。但你也需考虑你的年龄,如果男性年满50岁后,一次性的就业补助金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少。
劳动能力鉴定时间限制多久?1、劳动能力鉴定,一般要求在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提出申请;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3、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紧接着的就是要确定伤残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效,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是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说是在海门发生的工伤,用人单λ或个人必须向南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二、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λ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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