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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有限制的。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
工作劳动力的鉴定有时间限制。一般要求医疗终结期满,30天内申请。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治疗受伤比较稳定的,应进行劳动力鉴定。使用者、工作人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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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劳动力鉴定是否有时间限制1、鉴定事项处理窗口,不立即受理劳动力鉴定申请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从受理日起5天以内将资料交给劳动鉴定事务所2、劳动鉴定事务所接受鉴定事项处理窗口,从转来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5天以内提交劳动力鉴定结论,提交鉴定事项处理窗口。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3、鉴定事项办理窗口,自收到劳鉴办送来的,鉴定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鉴定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整理归档。
劳动能力鉴定一般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最长不超过90日。劳动能力鉴定书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送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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