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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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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合同期限届满,不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乙方过错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劳动关系不得解除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四)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提出解除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协商解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种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两种情况协商解除的区别在于,前者,即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后者不需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协商,法律都没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需要事先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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