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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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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涉外离婚管辖权:1、我国一般原则。涉外离婚案件应当以原告就被告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我国的特殊原则。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中国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要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案件。如果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起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按涉外案件处理。
关于涉外离婚事件的管辖权,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有关规定,如果被告在中国有住所和住所,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住在中国国内的离婚事件,如果原告在中国国内有住所和住所,原告的住所和住所法院也有管辖权。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理由不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缔结地和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嫁到外地落户华侨,如落户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由一方原住址或在国内最后住址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落户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管哪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的,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外地但未落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址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有管辖权。(6)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中国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以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的住所和住所为依据,补充了结婚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住所)和原告在中国或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有管辖权。另外,在国内结婚在国外定居,在国外结婚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定居国的法律规定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缔结地和国籍所属国的法院管辖的离婚事件,或者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事件,中国法院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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