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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具体情况而定。 2、如果是重新就业的,拿着签订的劳动合同去失业保险部门申请即可,自次月起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在领取...
如果找到单位,重新就业了,单位给你缴纳社保的话,直接通过你已经办理的失业证,在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即可。失业金的领取自动停止。重新就业的当月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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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情况,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关规定核实确定。相关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二)应征服兵役;(3)移居海外;(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领取失业救济金需要以下手续: 1、到当地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初审、复核; 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4、失业保险金由银行按月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保(银行)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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