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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如下: 1、人数要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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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构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构。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1、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1.7%,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缴纳残保金原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缴纳残保金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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