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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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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如下: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北京1、7%,上海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2、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一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二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三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三、费用计算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和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四、减免政策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在职职工总数不足20人(含20人)的,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少于1年的保障金应缴金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根据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构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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