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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如下: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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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具体缴纳标准,请详询当地残联或地税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疾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没有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营非企业单位支付的资金。用人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使用者,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的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支付。使用者安排盲人按两人计算。应支付的保障金=(公司上年度员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员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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