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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范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涉嫌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则应当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发生了刑事犯罪案件后,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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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非法集资立案后,公安机关应当逮捕侦查并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应审查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2、在这个过程中投资人往往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欠债不还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范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涉嫌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则应当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无偿还能力,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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