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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范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涉嫌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则应当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调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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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了刑事犯罪案件后,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非法集资一般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物、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汇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参与者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而遭受的损失,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任何其他单位。债权债务清偿后,法院有剩余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当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政府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通过财政拨款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一旦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退还集资的,参与者应当承担损失,不得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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