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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纳契税的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
1、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应缴纳契税的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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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契税的分类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房屋契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销售、赠与、交换)、房屋销售、赠与、交换等视为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情形。
1.法定项目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契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细则第13条)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2.特定项目减免税。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细则第15条) (1)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 (2)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官员及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3)县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土地、房屋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农民购置房地产免税。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补偿费另购、典入的房地产,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退赔的平调房屋重置房产的,免征契税。 4.复员军人、离退休干部减免。到农村落户的复员军人、离退休干部,减征或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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