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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以下这些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姓名、住所; 2、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三、土地出让地址、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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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土地边界地址、面积、土地使用、规划条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转让金额和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案、违约责任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是指国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所采取的方式或程序,它表明以什么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国土资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规定》[1]有明确了一种新的出让方式——挂牌出让。因此,我国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就包括四种: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 (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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