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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规定: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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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仲裁期限的不得申请。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限制。
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正2001)14号)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60日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这项规定赋予人民法院最终确定仲裁时效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本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暂停时效的规定相冲突。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上法优于下法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应以此为准,不再引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此问题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照时效规定申请仲裁时,应当适用时效中止制度。时效期间从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后,当事人在合并计算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继续计算后超过时效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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