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劳动仲裁的时效怎么算

2021-1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正2001)14号)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60日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这项规定赋予人民法院最终确定仲裁时效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本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暂停时效的规定相冲突。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上法优于下法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应以此为准,不再引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此问题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照时效规定申请仲裁时,应当适用时效中止制度。时效期间从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后,当事人在合并计算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继续计算后超过时效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提起诉讼,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