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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人的义务有: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观上,管理人应当要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应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
看了你的描述,你确实构成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出于避免他人的损失自愿为他人提供管理实务或者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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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管理是指为避免损害他人利益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没有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3。管理人意味着为他人管理,其目的是为他人寻求利益或避免损害他人利益,没有这一要素的人不属于无理由管理。
您的问题已经知悉,现在回复如下: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如下:1、为他人管理事务;2、意思是为他人谋利益;3、为他人管理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事务可以是关于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该是适合债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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