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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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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的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房屋(含村民住宅,乡村公益事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事业房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只需办理“一书一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用地批准书),但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区)人民政府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农村建房,我想应该是自建自用吧,那么是免征营业税的;如果不是自建自用,那么就必须交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 2、如果您所说的农村只是在城市郊区或是县城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那么仍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是脱离城市或远离城市,属于农村范围,那么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3、耕地占用税是要征收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一是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土地征收目录,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系统的规范的评估制度公开土地征收信息,保障土地征收的合理机制。二是要建立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完整,不能上市交易等问题,建立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租赁等权利,明确用地范围和用途健全交易规则和监督制度。三是农村宅基地改革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权益。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有偿使用,探索实行有偿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探索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尽力做到村民民主管理作用。四是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分配制度,合理提高收益。针对土地分配机制不健全,要建立完善的解决分配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国土资源部表示改革试点现在小范围推行,非试点地区不要自行改革,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符合地方政府分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建房总面积标准的,可以根据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经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暂时确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闲置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确定。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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