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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1-11-13
1、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2、符合地方政府分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建房总面积标准的,可以根据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经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暂时确定。3、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4、按照确认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中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然后分户建房或者拆除现有房屋。改建、改建或者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出部分返还集体。五、华侨原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无变更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

相关法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八条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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