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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子女户籍迁出,不再属于村集体成员。第二,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期失修,其子女不能继承。第三,非法使用的宅基地将被强制收回,不可继承。第...
1、农村一户一宅基地原则,按农村习惯,成家立业后可以分立户口,申请宅基地。 2、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村民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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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1、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2、符合地方政府分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建房总面积标准的,可以根据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经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暂时确定。3、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4、按照确认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中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然后分户建房或者拆除现有房屋。改建、改建或者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出部分返还集体。五、华侨原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无变更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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