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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基于兼职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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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工伤。必须是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431353433,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根据兼职情况的不同,区分兼职是否属于工伤情况:根据劳动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工作学生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伤害只能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另一个用人单位兼职,在兼职过程中受伤。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时,员工为其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时工人受伤属于工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兼职,原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由收到事故伤害时其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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