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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员工不得出售、泄露或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道的用户信息。如果发生或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立即采取...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委托经营,将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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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含邮政快递企业和快递企业,下同)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二)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委托经营;(三)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四)出租、出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含邮政快递企业和快递企业,下同)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二)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委托经营;(三)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四)出租、出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投资者和企业应当合法经营。行政机关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于检查前一个月将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企业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计划进行协调,可以联合检查的,应当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于检查前一个月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上一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研究协调,避免重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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