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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出入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妨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或者...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楚,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价签。经营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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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服务地区的主要人口聚集区平均服务半径或者服务人口的要求,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办齐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种类。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报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邮政企业将邮政自办营业场所改为代办营业场所,应当报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不得停办原来已经办理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具体审批办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四)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项;(五)向业主大会进行报告,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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