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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或者提供出租柜台供经营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主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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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维修接待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价格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二)将维修项目及其工时定额、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录入本市道路运输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及时、真实、有效;(三)按照公示的标准收取修理费,分项计算工时费、材料费并将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交付托修方;(四)对机动车进行大修和二级维护的,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建立维修档案;(五)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维修车辆;(六)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按照技术标准进行进厂、过程和竣工检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向托修方出具由出厂检验人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七)使用的机动车维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并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八)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维修质量问题无偿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从返修的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更换的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其无偿返修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机动车维修质量相关制度,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经营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出具符合规定的票据;(二)设置规范的公示牌;(三)提示路况、通行和预警信息;(四)设置、开通与交通量相适应的收费道口;(五)履行公路的养护义务;(六)接受行业管理,报送相关资料;(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发现损坏公路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对影响公路运行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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