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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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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消费者机动车销售发票丢失的批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在上市前丢失了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为顺利办理新车注册业务,应申请补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体补办程序:机动车车主先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统一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销售单位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然后将复印件带到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登记备案,最后,销售单位将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相符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然后重新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公司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时,应当发现丢失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报告无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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