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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产权进行登记。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产权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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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产权登记分别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一、总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相对性登记,即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三、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法院判决书。 四、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名称变更,;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等情形发生变化。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等登记,提交相关材料。 五、他项权利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30天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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