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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合同或者法律文书...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供的要件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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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赠与转移登记的手续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房屋赠与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赠与转移登记的手续有:1、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书或者赠与合同(原件)。二、夫妻变更房屋权属需要的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1、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配偶双方:(1)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增加配偶另一方为共有人;(2)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屋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3)登记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屋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供的要件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农民因买卖或继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或者房屋继承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证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向当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加盖有县、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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