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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合同或者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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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根据《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二)买卖、交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证明;(八)其他必要材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备案的,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
房屋产权转让登记需要以下材料:1。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1。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协议;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还债协议。4、法院的判决、裁定还应当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和法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双方份证(复印件)。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房屋买卖1。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协议;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7、个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8、委托他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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