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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安置房一般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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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社和安置房主要有以下不同:(1)土地来源不同。拆除住宅的土地来源是拨号或低价转让,商社开发者取得土地是转让方式。(2)产权差异。许多安置房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有完全的所有权,但不一定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商社拥有完全所有权、完全所有权和完全土地使用权。(3)质量差异。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有限,安置房建设一般不如商社。(4)交易时间限制。许多安置房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说,规定几年内不得上市销售。商社没有这方面的规定。(5)涨停板的区别。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地方政策的约束。
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可以通过购买、建设、受赠、抵押、继承取得。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通过建设而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应注意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应注意有关手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方面有问题,则建设者不一定能取得产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和房地产开发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购房合同书或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其中拆迁前已领取土地证的须交回原证) (3)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产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4)契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产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公章)注: (1)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属赠与、继承的须提交公证书,并收回原土地证(已领取土地证的)。 (3)属交易房的,须提交转让协议书、出让合同及交款发票并收回原土地证原件。转让方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交原权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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