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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需要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内容,那么是需要协商一致的,否则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
如果公司在合并后要求重签合同,员工一般是没有赔偿的。用人单位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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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原合同继续有效。公司合并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签订合并协议,共同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行为说不上违法。但是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你拒绝重签,当然不是违法行为。而公司也只能在和你协商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根据有关信息,国家可能会出台规定,对于这种规避行为视为无效。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那么应该按进厂年限计算赔偿金。
公司主体变更,如果是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分立、合并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均继续有效,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拒绝签署,会有经济补偿的,建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必要时建议您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以最大程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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