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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
销售者应履行的三包义务包括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等,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承担修理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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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三包产品的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所以,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受到损害时,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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