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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二)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坚持先行先试,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确定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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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生态控制线规划的情况;(二)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三)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五)森林、海洋、湿地、溪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建设情况;(六)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情况;(七)环境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水平与清洁能源所占比重;(九)碳排放总量控制及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规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的规模、结构与布局,划定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制度,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
坚持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建立溪流跨界断面水质责任考核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建立中水回用的奖惩机制,鼓励对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禁止擅自设置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海域或者地下排放水污染物。鼓励采用具有透水功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进行地表铺设,减少城市地表硬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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