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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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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东和二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6月30日,房东于该日期届满时收回房屋不属于你和二房东签订的合同中提到的“提前收回房屋”(如非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提前收回该房屋),因为房东是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收回的。故该种情形不属于你和二房东约定的违约免责条款。可以要求二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租房纠纷,如果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起诉。 对于责任承担,因你提前解除合同,需要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有约定依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需赔偿其实际损失。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可以要求酌减,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如果在你搬离时,发生较为严重的冲突,危机你的人身和财产,建议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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