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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不是购房合同。 但广告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可以视为要约: 1、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涉及的内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2、销售广告和宣传...
销售广告能成为合同内容。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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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修改后原来的条款是否有效,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修改,那么原来的条款失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销售广告内容未兑现属于违约。销售广告作为商品销售的手段之一,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由于其对开发销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和确定房价有很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载入,说明和承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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