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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的广告,是否属违约

2021-11-08
销售广告内容未兑现属于违约。销售广告作为商品销售的手段之一,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由于其对开发销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和确定房价有很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载入,说明和承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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