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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
1、执行政策引起的住房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2、行政命令调整拨号、机构撤退等房地产纠纷。3、公司内部建设住宅、分室等引起的占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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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的房产纠纷有: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 2、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产;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1、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解决因政策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2、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行政指令引发的房地产纠纷。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4、当事人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一、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二、民间纠纷的主要类型。根据纠纷所指向的对象,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一)婚姻家庭纠纷,(二)劳动纠纷,(三)拆迁纠纷,(四)租赁纠纷,(五)伤残、死亡赔偿纠纷,(六)拖欠工程款等经济纠纷(七)宅基地纠纷,(八)物业纠纷等等。三、对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限制。调委会不受理下列纠纷: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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