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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
1、执行政策引起的住房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2、行政命令调整拨号、机构撤退等房地产纠纷。3、公司内部建设住宅、分室等引起的占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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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解决因政策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2、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行政指令引发的房地产纠纷。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4、当事人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一、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二、民间纠纷的主要类型。根据纠纷所指向的对象,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一)婚姻家庭纠纷,(二)劳动纠纷,(三)拆迁纠纷,(四)租赁纠纷,(五)伤残、死亡赔偿纠纷,(六)拖欠工程款等经济纠纷(七)宅基地纠纷,(八)物业纠纷等等。三、对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限制。调委会不受理下列纠纷: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通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根据法律规定,通知原告向有关机构申请解决的纠纷,通知原告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了,通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是不允许在六个法院调解的情况下,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和调解的情况下(六个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允许调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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