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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争议仲...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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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企业劳动争议调停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使用者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本部门内部设立的机构,是专门处理与本部门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的大众组织。劳动争议调停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员工代表(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推荐)2、使用者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3、使用者工会代表构成(使用者工会委员会指定)。使用者代表不得超过调停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停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负责。调停委员会的事务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未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停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构成由企业代表和员工代表协商决定。
劳动纠纷的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成立,以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专业单位,设在政府内,具有行政单位属性,根据我国法制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仲裁活动,其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停书具有法律强制性。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由仲裁委员会事务机构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聘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工会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的仲裁人员。其中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有同等的权利。
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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