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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劳动纠纷的司法机构有哪些

2021-10-23
劳动纠纷的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成立,以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专业单位,设在政府内,具有行政单位属性,根据我国法制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仲裁活动,其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和调停书具有法律强制性。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三方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由仲裁委员会事务机构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聘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工会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的仲裁人员。其中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有同等的权利。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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