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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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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离婚管辖地法律规定: 1、一般情况,离婚案件适用普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或者经常住所法院管辖; 三、其他管辖法规定。
根据民诉法23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只能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对于被监禁的人(包括已经被逮捕、被拘留的未决犯和正在监狱或者是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8》)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文职军人的流动性比较大,地址经常变动,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应该是非文职军人,对不授军衔的文职军人不适用。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还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11》 (2)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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