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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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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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