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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34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
劳动争议首先是调解仲裁程序,对调解仲裁程序的结果不服才能走上诉讼程序。 那么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也就是说只能进入诉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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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解答劳动监察的程序是什么: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对于上访的投诉人或咨询人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接待人员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1、表明身份。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时,应佩带公务标志或出示相关证件,以表明自己有权执法的身份。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 3、行政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及时进行,不得拖延而超过正常检查所需的时间,应坚决杜绝变相拘禁或扣押,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特别检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要件和方式。比如,对女性身体进行检查,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说明理由。在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检查结论前要允许相对方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理由。综上所述,针对行政机关执法办案,可以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合法。监督人员如果和被监督事项及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近亲属的,应当主动汇报回避。监督部门也可以指示回避,确保监督行为能够公平公正的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事件规则》第31条、第34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束时,应填写《仲裁结束审查表》报告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审查。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查。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字,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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