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劳动仲裁的监督程序有哪些

2021-10-2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事件规则》第31条、第34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束时,应填写《仲裁结束审查表》报告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审查。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查。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签字,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