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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最权威的解读,是1997年3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和因...
在对于在居民区施工,国家是有严格规定的,除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外,夜间是不允许施工的。至于具体到夜间是几点,我国地域广大,各省和各省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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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就1996年颁布执行的《(楼盘)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音扰民的通知》进行修订研讨,征求意见稿在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环境保护和绿色施工责任落实的同时,居民普遍关心的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音扰民补偿标准调整也有所体现,将会在以往每户每月30-60元的基础上得到大幅提高。通知的修订和补偿标准的提高,给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加强夜间施工降噪措施提供了依据和保证,会使居民的权益得到更加切实有力的保护,对及时有效处理因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引发的矛盾纠纷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建筑工地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设置实体围挡,对建筑工地周边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有效防护,及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经批准建筑工地施工需要临时封闭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告。因工程未峻工需要延期封闭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并重新公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占道围挡、暂设房等临时占道设施,清除现场物料,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的裸露地面,并由城管部门组织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的赔偿标准,法律暂无明确的规定,具体根据当事人的损失,双方协商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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