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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仲裁前置”这是没有问题的。 《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符合《》、《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4条将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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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公法关系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争议内容看,可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
缴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符合《》、《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74条将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纳入了人社部门监督检查范围。虽然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提起诉讼。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第3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的规定处理”。上述规定对人社部门和仲裁机构处理涉及《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分工,申报缴纳社保费的争议没有纳入处理范围,劳动者只能通过人社部门和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
对于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由于法律并未区分社会保险争议类型,所以,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第一百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进行处理。因此,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范围。对于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实际损失的,根据《》以及地方性的有关、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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