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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 1、保证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2、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没有过错; 3、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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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然债权人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此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建立保证人追偿权的条件: 1、担保人已向债权人履行担保债务; 2、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无过错; 债务人因担保人的履行而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担保责任范围内追偿债务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保证债权实现的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依法享有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依法享有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之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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