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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认定工伤并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赔偿法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后,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如何追偿,实...
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的并存产生了一种特殊现象,即就同一损害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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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单位没有缴纳保险费用,所以工伤保险的一切赔偿都有单位承担。单位承担之后不能向第三者追偿。但是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由受害人可以提出向第三人民事赔偿,受害人获得了赔偿后应当归还社会保障局已经支出的费用或者还给单位已经支出的费用。产品质量导致人身损害自然适用这个司法解释。而且举证责任倒置。你可以查一下四川省自己制定的工伤保险方面的法规。
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的并存产生了一种特殊现象,即就同一损害可能有多种赔偿或补偿来源,那么,这些不同的损害赔偿或补偿制度之间,尤其是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到底是何种适用关系?相关国家在处理这一问题上主要有四种基本模式: 1、取代模式。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劳动者工伤,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之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2、选择模式。受害人只能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一。 3、兼得模式。受害人可以兼得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双份利益。 4、补充模式。受害人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及工伤保险均得主张,但其取得的利益,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的损害。
杨某的请求是否合理,关键看保险赔偿金能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的性质看,保险赔偿金不具有补偿性质,保险人也不具有代为追偿权。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参照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而不在于对损失的如何补偿,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定额给付。所以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你的人身损害由李某侵权造成,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险金的取得并不能免除人身损害赔偿中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你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和杨某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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