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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商业三者险中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根据《保险法》 六十五条,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如果保险人疏于审查或者...
《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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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赔偿而拒赔,所依据的是保险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但是,它针对的是财产保险合同理赔,人身保险则不同。保险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意外伤害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业务范围。也就是说,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拒绝理赔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的损害而发生了保险事故,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为了补偿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是使有过错的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体现公平原则。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当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后,被保险人所享有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动转移给保险人。因此,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所以对于交强险的第三人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并未排除直系亲属不能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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