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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理应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受到工伤损害后理应由社保基金进行赔付,但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责任转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违法原因造成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后,用人单位向侵权人(第三人)追偿的工伤赔偿费用属于因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损失,法律是不应当保护的,因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后不应享有向第三人的追偿权,后果理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要看实际情况,比如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而且劳动者依法也无法向第三人主张的部分,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侵权的第三人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 根据目前实务中来看: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后,在既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也享有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相应工伤赔偿项目之后,对于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中重复赔偿的项目,如果劳动者尚未向第三人索赔且用人单位已经实际支付的,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对两种赔偿中的兼得赔偿项目、专属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享有追偿权。
由于单位没有缴纳保险费用,所以工伤保险的一切赔偿都有单位承担。单位承担之后不能向第三者追偿。但是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由受害人可以提出向第三人民事赔偿,受害人获得了赔偿后应当归还社会保障局已经支出的费用或者还给单位已经支出的费用。产品质量导致人身损害自然适用这个司法解释。而且举证责任倒置。你可以查一下四川省自己制定的工伤保险方面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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