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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的损害而发生了保险事故,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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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向你赔偿后,你仍有权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侵权的第三者要求赔偿。另外,你的孩子是在学校受的伤害,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于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如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职工认定工伤并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赔偿法律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后,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追偿,如何追偿,实践中有争议。笔者分析认为,其中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时,受伤职工获得赔偿的赔偿模式问题。笔者认为,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损失。此种模式既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完全填补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目前,一些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办法或意见中,对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时均规定采取补充赔偿模式。为更好保护受伤职工权益,便于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建立“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赔偿模式,即对由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包括交通事故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时,如果劳动者先行获得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的,用人单位在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
如果机动车在投保了后又购买了商业性质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先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予以先行赔付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如有不足部分,再由第三者责任险在不超过其投保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及大小,取决于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人应承担的责任,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不超过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此时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因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二)被保险人对事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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